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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乳名“小振”,绰号“八哥”,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阜南县公安局从安徽省合肥监狱押回并于次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某甲,绰号“老冠”,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路西路**小区**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阜南县公安局从安徽省白湖监狱坝镇监区监狱押回并于次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季某某,绰号“小东”,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阜南县公安局从安徽省青山监狱押回并于次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事实:2017年6月8日,因谢某某(已判决)等人殴打高某某男友周某某,二人产生矛盾。次日,谢某某与周某某电话邀约当晚在阜南**镇**门口附近斗殴,谢某某便告知并邀请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联系人员帮忙斗殴,谢某某及在陈某某的帮助下遂纠集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季某某、张某甲(已判决)等三十余人持械到达约定地点等待,因没有等到周某某一方人员遂各自散去。后谢某某一方人员在街心公园附近发现周某某、高某某等人,谢某某得知后再次纠集张某某、陈某甲、季某某等人向街心公园附近集结,谢某某持砍刀赶到街心公园后和周某某发生对峙,因高某某阻拦,斗殴未果。

二、寻衅滋事事实:2017年8月23日凌晨,因李某某(已判决)在阜南县**区**KTV唱歌时看董某某“不顺眼”,李某某、孔某某(已判决)等人商议在**KTV门口对董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将其载带鱼叉、棒球棒等械具的车辆开至**KTV门口,后孔某某、张某乙、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陈某某车上取出鱼叉、棒球棒等械具在**KTV门口等待董某某等人。董某某等人下楼后,孔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等人持械具对董某某、陈某丙、孙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董某某、陈某丙受伤。后经阜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陈某丙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董某某、陈某丙的陈述;

4.​ 同案人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帮助他人纠集人员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受他人纠集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季某某已经着手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之外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季某某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孙军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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