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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运输毒品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志荣,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燕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2014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甘钊洪,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荣、陈燕强、甘钊洪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志荣、陈燕强经“阿飞”介绍密谋到广西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11月1日陈燕强叫来被告人甘钊洪负责驾驶汽车共同前往广西购买毒品。当天下午,甘钊洪驾驶粤RY9****小汽车搭载陈志荣、陈燕强从清远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经“阿飞”向贩毒人员购买到2包毒品后,由甘钊洪驾驶汽车连夜返回。2019年11月2日8时许,当三人返回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清四公路与清禅大道交汇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在粤RY9****小汽车上起获疑似毒品的白色固体2包共重154克,经鉴定2包疑似毒品均检出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曾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志荣、陈燕强、甘钊洪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荣、陈燕强、甘钊洪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燕强、甘钊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燕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志荣、陈燕强、甘钊洪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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