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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村**号**室,住**路**弄**号**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栋**楼**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花园**栋**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伟),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8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和居住地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街村**号**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超),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广东省**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镇**庄**村**巷**号。

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栋**单元**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街**号**单元**楼**号,住天津市西青区**路**号楼**室。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花园**栋**房,住**号**公寓。

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分别通过自己的手机、电脑将下载的各类淫秽视频,上传至互联网的“么么哒影视”淫秽色情网站上,以获取该网站的金币和从该网站提现,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上传淫秽视频91部(其中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淫秽视频24部),从该网站中提现人民币800元。

2.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乙上传淫秽视频62部(其中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淫秽视频3部)。

3.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上传淫秽视频37部(均为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淫秽视频)。

4.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上传淫秽视频203部(其中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淫秽视频31部),从该网站中提现人民币2,580元。

5.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上传淫秽视频79部(其中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淫秽视频10部),从该网站中提现人民币60元。

6.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上传淫秽视频101部(其中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淫秽视频5部),从该网站中提现人民币210元。

7.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肖某某上传淫秽视频52部(其中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淫秽视频20部)。

同年7月7日、7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7月14日、7月15日、7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材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上述七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本案七名被告人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3.手机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及手机支付宝提现记录截图证实,七名被告人注册的帐户信息,该网站网址、被告人将淫秽视频上传么么哒影视网站,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从一支付宝名为“*俊”处提现的情况。

4.“么么哒影视”淫秽色情网站截图证实,该网站会员名称、淫秽视频名、点击数、新增会员走势、链接、网页首页界面等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各被告人上传视频点击量统计情况证实,本案各被告人上传视频部数、提现及点击量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本案七名被告人上传的视频均为淫秽视频,其中每名被告人上传的淫秽视频中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视频的情况。

7.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被告人均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情节严重,均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七名被告人分别通过“么么哒影视”淫秽色情网站搭建的平台上传淫秽视频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七名被告人到案均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肖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琳

检察官:胡文霞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七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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