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9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凌晨,被害人江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街一宵夜档喝酒,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及两名女性友人亦在该夜市街喝酒,期间,陈某甲送两名女性友人离开时,经过江某某、王某某等人吃宵夜的档口,江某某主动搭讪两名女子并大喊“美女”之类的话,被告人陈某甲上前和江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陈某甲见对方人多便离开现场但仍怀恨在心。之后,陈某甲打电话给陈某乙,称自己被打了让其过来帮忙,陈某乙接到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与陈某甲汇合,被告人唐某甲、邹某某闻讯亦赶到现场帮忙,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持啤酒瓶、凳子等工具对江某某、王某某实施殴打,江某某、王某某极力反抗。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江某某、王某某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唐某乙均受伤,经法医鉴定,以上五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街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唐某甲、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2.证人黄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邹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邹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喆
(院印)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邹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4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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