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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四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7********,汉族,高中文化,黄山市屯溪区**火锅店老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芜湖市镜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4********,汉族,专科毕业,黄山市屯溪区**火锅店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芜湖市鸠江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76********,汉族,小学文化,黄山市屯溪区**火锅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黄山市屯溪区**路**小区**号**幢**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61********,汉族,初中文化,黄山市屯溪区**火锅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休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郑某甲和陈某甲夫妇租用屯溪区**步行街**幢**号、**号的店铺,经营屯溪区**火锅店,二人用郑某甲的姐姐郑某乙的身份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指使火锅店员工被告人潘某甲在每天晚上营业结束后,将客人吃过后倒掉的火锅废弃油脂从油水分离工具中过滤出来,然后将其中的残渣捞出,再将废油用水冲洗干净(称为“洗油”),并在废油中加入大蒜、大葱等多次加热去除异味(称为“爆香”)后制作成红油。后潘某甲向陈某甲要求增加人手,同年8月陈某甲安排员工被告人程某甲跟随潘某甲一起值夜班,在火锅店后厨学习过滤废弃油脂再加工制作成红油的方法。在程某甲学会利用火锅废弃油脂制作红油的方法后,潘某甲和程某甲便被安排夜间轮流在店内值班,二人在店内值班时,便在后厨过滤废弃油脂,经过“洗油”和“爆香”后再加工制作成红油被添加在给客人的火锅中,供客人食用。客人吃完火锅后又把剩料再次进行熬制,这样周而复始的制作红油供客人食用。

2019年9月中旬,陈某甲聘用其堂妹陈某乙担任屯溪区**火锅店的经理,负责火锅店的管理和人员招聘以及工资发放,陈某乙在担任经理期间,默许潘某甲、程某甲二人过滤废弃油脂加工红油。2020年3月31日中午,陈某甲和陈某乙在火锅店后厨检查时,发现了一桶过滤出来的废弃油脂随意放在后厨地上,陈某甲便让陈某乙拍摄了现场的一桶废弃油脂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程某甲,通知程某甲将该桶过滤出的废弃油脂再加工成红油。在潘某甲请假回家后,程某甲一人值班过滤加工红油期间,陈某乙曾提醒程某甲不要在未到晚上值班时间就进行过滤加工红油的工作,以免被他人发现。2020年4月3日至4月6日期间,共加工红油约75公斤。2020年4月7日晚,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溪区**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了程某甲利用废弃油脂加工制作的一小桶红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悔过书;

2.证人胡某某、叶某某、郑某甲、方某某、刘某某、郑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指使陈某乙、潘某甲、程某甲过滤食客吃剩的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红油,并添加至火锅底中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陈某乙、潘某甲、程某甲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

检察官助理:曹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取保候审于芜湖市鸠江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潘某甲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路**小区**号**幢**室。被告人程某甲取保候审于休宁县**乡**村**组**号。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二张。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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