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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2020年3月31日因聚众赌博被惠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己,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5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4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29日)。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下午,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惠安县**镇**村**号家中提供麻将桌、麻将供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葵(四人均已被行政处罚)赌博。接到群众举报后,惠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辋川派出所民警身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携带执法记录仪到被告人陈某甲家检查,当场查获正在赌博的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葵,执勤人员遂将参赌人员带至警车准备押往辋川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陈某甲为阻止执勤人员将参赌人员带走,在现场情绪激动地大声叫嚣辱骂、阻挡警车并唆使村民阻挡警车、欲打开警车驾驶门拔车钥匙被民警阻止。在被告人陈某甲的煽动唆使下,周边很多群众围聚在警车前面及现场周围,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在现场多次无视处警人员的劝说,站在警车最前面,阻止载有参赌人员陈某庚的警车离开,同时叫嚣威胁要求处警人员将已带离的部分参赌人员送回现场,否则不让警车及处警人员离开。同时,被告人陈某丁、陈某丙手持手机多次对处警人员近距离拍照录像,干扰处警人员执行职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己唆使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要全拍下来。整个事件持续近一个小时,导致四、五十个村民聚集围堵,处警人员无法正常执行职务,公安局领导专门抽调机关警力并带队到场增援才得以解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在家中被公安人员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陈某戊、陈某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制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陈某戊、陈某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雅玲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丙、陈某己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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