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8********,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妨害公务,2019年12月18日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2月2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4********,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妨害公务,2019年12月18日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2月2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0********,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妨害公务,2019年12月18日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2月2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2********,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妨害公务,2019年12月18日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2月2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8时30分许,藤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藤县打违办及藤州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对藤县**镇**村**冲组唐某某粉粥店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唐某某聚集在该粉粥店,阻挠联合执法队的拆除工作,他们把三个煤气瓶放在粉粥店门前,并持刀、锄头等物在门口对执法队员辱骂,威胁,恐吓,向执法队员投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在执法队员进入该店时,陈某甲用菜刀砍执法队员,致使执法队员江某某、谢某某受伤。经鉴定,江某某、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直至10时30分许,藤县公安局民警在执法队员的协助下抓获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唐某某,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才得以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昌贤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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