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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3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巷** 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 号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原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4 月27 日12 时许,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中队依法在本市碑林区**巷和**口**中附近清理占道经营商贩。当执法队员欲依法暂扣占道经营里脊肉夹馍的被告人陈某甲的电动三轮车时,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王某某上前阻碍执法,并且手持铁皮棍和折叠凳等物与城管队员发生肢体冲突,致执法人员张某某、宋某某、万某某等多人受伤。城管执法人员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

2.受案登记表;

3.报案材料;

4.碑林区五中队情况说明;

5.监控录像及指认照片;

6.诊断证明;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检察员:李  楠

2017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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