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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6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3********,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快递员,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9********,汉族,小学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06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崇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年;2007年8月因注射毒品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得知其原单位老板冯某甲在本区*镇**中路*号纽菲斯KTV内唱歌后,遂以找冯某甲理论工资结算一事为由,纠集被告人陆某某、陈某丙一同赶至纽菲斯KTV内,三人在二楼楼梯口处遇到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陈某乙用手将冯某甲按在墙壁上并对其谩骂,陈某丙、陆某某也对冯某甲推搡,陈某乙还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与妻子倪某某至现场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倪某某等人对冯某甲及其弟弟冯某乙等人拳打脚踢,并持拖把、不锈钢水壶等工具殴打冯某甲,致冯某甲、冯某乙受伤,经鉴定,冯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冯某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当场传唤到案,陈某丙、陆某某、倪某某自动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五名被告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五名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劣迹情况。

2、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冯某甲报警而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当场传唤到案,陈某丙、倪某某、陆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派出所投案,五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3.验伤通知书、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CT诊断报告书,证实冯某甲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左侧眶部、额颞顶枕部软组织肿;左侧颌面部软组织肿胀。冯某乙头部软组织伤。

4.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监控视频,证实从朱某某处调取2020年10月6日晚监控视频录像光盘一张,光盘内的监控视频记录了当晚五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经过。

5.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案发后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人民币20万元。冯某甲、冯某乙对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陈某甲、倪某某书面谅解,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6.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镇纽菲斯KTV的店长。案发当晚,二楼K08包厢里的三男三女在楼梯口被三名男子堵住。双方发生口角,三名男子围着K08包厢里的其中两名男子打,后来又来了几个人,其中一名女子拿着不锈钢热水瓶,其抢过来,该女子又拿一个拖把,打K08包厢里的那两名男子。期间还有男子拿凳子、热水壶砸那两名男子,还有人拿啤酒瓶并把啤酒瓶底敲碎,其和工作人员赶忙上去抢下来,他们又拿着凳子拖把打那两个人。其辨认出陈某丙、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倪某某就是在KTV内殴打他人的人。

7.钮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二人和冯某甲在纽菲斯唱歌结束,在楼梯口陈某乙抓住冯某甲的衣领将他摁在墙上,与陈某乙同来的两名男子上前推冯某甲。二人上前拉架,均被打到。在二楼走廊间,冯某乙和冯某甲两兄弟被先来的三名男子及后来的一对夫妻拳打脚踢,期间有人拿水壶砸冯某甲。陈某乙把啤酒瓶底弄碎后,往冯某甲那里去。那名女子拿着凳子砸冯某甲。后来**酒家老板张某和冯某甲的堂弟过来才劝住。

8.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纽菲斯KTV的主管。案发当晚,在该KTV二楼走廊,冯某甲和冯某乙被四五个人拳打脚踢,其上前阻拦,也被踢打到。有人用垃圾桶砸冯某乙和冯某甲,一名女子拿着拖把棍往冯某甲的头上打,男的接过拖把棍继续殴打冯某甲,女的还拿着凳子准备砸冯某甲但被拦住。一开始揪住冯某甲衣领挑事的男子拿着水壶往冯某甲身上砸,一个流鼻血的男子拿着碎啤酒瓶两次要上前捅冯某甲,但被拦住。还有一个人拿着烧柴的铁火钳,是否打到没看清。

9.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冯某乙、谭某某等人在本区堡镇纽菲斯KTV唱歌。结束后在二楼楼梯口,被陈某乙带着两男子拦住。其被陈某乙顶在墙上,三人用脚踢在其肚子和腿上。几分钟后陈某甲夫妻过来,其弟弟冯某乙、谭某某等人上前劝架,谭某某、冯某乙等人也被打到。五人将其推到包厢里拳打脚踢,后又将其推拉到走廊西侧,继续拳打脚踢。期间他们拿着水壶、拖把打其,陈某甲的老婆还拿一把椅子打在其身上和头上,还拿一个碎啤酒瓶准备捅其,被陈某乙拦住。其弟弟也被对方拳打脚踢。其全身都被打,头肿了,衣服被拉坏,手表被损坏。冯某甲辨认出陈某甲、陈某丙、陆某某就是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辨认出倪某某就是在对其进行殴打的女子。

10.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冯某甲等人在纽菲斯KTV二楼,被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陈某甲、倪某某等五人无故拳打脚踢,其中倪某某用拖把柄打冯某甲,还拿着整个啤酒瓶想打冯某甲,但被拦下。拉架的谭某某也被打。其中一男子拿着碎啤酒瓶向冯某甲刺过去,也被拦下。其头昏,左脸、鼻子出血,项链掉了。

11.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冯某甲因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冯某乙因外伤性双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1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倪某某的供述,证实五人对在本区堡镇纽菲斯KTV无故殴打冯某甲及其弟弟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倪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丙、陆某某、倪某某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五名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平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80057****;被告人陈某丙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72125****;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92147****;被告人倪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20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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