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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7年11月10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州市晋安区**镇**村**,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楼**单元。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福州**甲渣土公司负责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州**乙渣土公司负责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新村**座**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8年10月22日被福建省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199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还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国道**改线工程于2016年3月底4月初正式开工。开工初始,该工程项目部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土方外运工程临时外包给福建**劳务公司的卢某某和卓某某。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与林某甲(另案处理)假借福州市晋安区**镇**村老人会委托严某某为该村老人谋福利的名义,由被告人严某某的福州**甲渣土公司与卓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合伙承包卢某某和卓某某名下该项目的部分土方外运工程;与此同时,被告人郑某甲也以其名下的福州**乙渣土公司与卓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承包卢某某和卓某某名下该项目的剩余部分土方外运工程。在协议过程中,卓某某有告知上述被告人,双方制定的口头协议及临时合同仅用于项目部办理土方运输报批手续,不作他用,项目部后期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负责土方外运。

2016年6月,政府规定暂停土方外运一个月,上述两家公司的合约已到期,卢某某和卓某某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临时负责的渣土外运。2016年7月,工程项目部与被害人郑某乙的福建省**建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委托郑某乙的建材公司负责该项目部的土方外运工程,同时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及林某甲等人,要求他们的公司退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及林某甲等人对此极为不满,聚集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福州市晋安区一别墅商量对策,决定纠集老年村民以讨要征地补偿款为借口,采用封堵项目部工地通道、阻碍施工车辆正常通行等手段,向项目部施加压力,以达到续签合同的目的;此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安排集装箱、渣土车封堵施工便道,安排**村十余名老年村民聚集在施工便道上阻碍车辆通行及施工,时间长达30余天。为进一步给项目部及郑某乙的公司施加压力,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及林某甲等人再次聚集在陈某甲的别墅商量对策,决定纠集他们两家渣土公司的司机以讨要工资为借口到项目部摆场造势,以达到续签合同的目的,之后组织了两家公司数十名司机到上述工程项目部摆场示威,时间长达40余分钟。经郑某乙的公司多次报警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介入下,渣土车及闹事人员方才撤出,104国道改线工程于2016年8月27日恢复正常施工。

经查,因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产,直接导致郑某乙的公司承接的土方运输施工进度及104国道相关改线工程施工进度被严重拖延,造成经济损失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详情、反馈单详情、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党员证明信、前科材料、报告等;

2.证人庄某甲、赵某某、庄某乙、陈某丙、杨某某、章某某、池某某、卓某某、郑某丙、吴某某、谢某某、陈某丁、李某甲、龙某某、李某乙、卢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林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结伙滋扰、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英华

检察官助理:林怀德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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