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至同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四人合伙在陈某甲租赁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宾馆斜对面的**保健馆内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820元。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事前约好开设赌场收益四人平均分成。2019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组织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陈某丁、钟某乙、陈某戊、郑某某、许某某、陈某己、钟某丙、陈某庚等人在上述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至翌日凌晨0时许,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和杨某某等18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缴获抽头渔利所得款人民币5820元、赌资合计人民币9478元、HUWEI手机1台、OPPO手机2台、VIVO手机1台及赌具扑克牌一副、塑料桶一个。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钟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 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梁某某、陈某丁、钟某乙、钟某丁、陈某戊、郑某某、许某某、陈某己、钟某丙、陈某庚等证人证言;
3. 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示意图;
5. 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 现场检查笔录;
8. 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陈某丁、钟某乙、郑某某、陈某戊、许某某、陈某己、陈某庚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9.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10.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11. 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卓军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被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 被告人钟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3. 本案证据材料光碟1张;
4. 本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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