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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89********,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于2002年6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3年10月2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7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户籍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陈某丙、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经预谋召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杨某甲在芗城区**小区**栋**室中利用公众网络成立微信赌博群,供他人以“重庆时时彩”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赚取玩家下注的回扣盈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杨某甲均系该赌场股东、参与分红、操作电脑。期间,该赌场共接收赌资计人民币741060.7元。

2017年10月4日至2018年1月31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在芗城区**小区**栋**室中利用公众网络成立微信赌博群,供他人以“重庆时时彩”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赚取玩家下注的回扣盈利。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雇请被告人杨某乙在该微信赌博群中以假赌的方式活跃微信赌博群气氛,该赌场共接收赌资及人民币58323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陈某丙、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陈某丙、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微信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陈某丙、杨某乙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陈某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乙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甲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丙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乙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

2.案卷证据材料叁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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