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坏皮”),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和2020年3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1日)。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经事先合谋,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内直播一款名为“波克城市捕鱼”的线上捕鱼类游戏,并在“斗鱼”直播平台上留下其微信号等联系方式,在用户加其为好友后,诱导用户高价租赁三人购买或低价从上线商家租赁的账号进行赌博活动。玩家利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租赁游戏账号(含一定数量金币,道具)进行“捕鱼”游戏赌博,在游戏结束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低价为玩家兑现在游戏时赢得的金币和道具,后又将道具、金币高价提供给其他玩家进行游戏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分别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和一张中信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户名陈某甲、帐号62170018300********,户名陈某乙、帐号62170018300********,户名陈某丙、帐号62170018300********;中信银行:户名陈某甲、账号62177113********,户名陈某乙、帐号62177113********,户名陈某丙、帐号62177113********)专门用于与游戏玩家的款项结算,经审计,2018年8月份至案发,上述六张银行卡总收入为人民币4095569.44元,总支出4027492.61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惠安县公安局**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自动到惠安县公安局山霞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电脑主机图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通过出租帐号,销售、兑现金币和道具等方式,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十八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到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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