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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挪用资金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5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8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02年期间,乐清市**乡**村根据政策实施移民,成立以陈某己、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陈某甲、陈某庚为成员的移民小组。2008年12月8日,经村双委申请,**乡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村成立以陈某戊为组长,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为成员的移民小组,后增加陈某己、陈某丁、陈某庚等三人进入移民小组,由村双委参与管理与决策。2012年2月3日,经村双委申请,**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村移民小组成员调整为陈某戊、陈某辛、陈某乙、陈某甲等四人,村双委全面接管该村移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2008年12月30日,**村移民小组在农商银行开立了银行账户,用于存放移民集资款,实行专款专用,为方便村民,移民小组成员可收取村民的集资款后转交到移民小组账户。陈某戊、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和陈某乙等人在管理移民集资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移民集资款进行使用。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挪用移民集资款金额至少为9327923.87元、被告人陈某乙挪用移民集资款金额至少为785万元、被告人陈某丙挪用移民集资款金额为700万元、被告人陈某丁挪用移民集资款金额至少为479.5万元、被告人陈某戊挪用移民集资款金额为3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戊要求被告人陈某丙挪用移民集资款为其“拉存款打积分”,陈某丙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移民集资款100万元挪用给陈某戊“拉存款”使用。2010年10月29日,陈某戊归还该100万元。

2.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丁要求被告人陈某丙挪用移民集资款给其个人使用,陈某丙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移民集资款200万元挪用给陈某丁使用。陈某丁将该200万元用于偿还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后陈某丁归还该200万元,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

3.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乙为银行“拉存款”,陆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至少506万元移民集资款办理了通知存款业务,2012年3月13日陈某乙将506万元撤销了通知存款业务,随后将其中505万元转入移民小组账户。

4.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应被告人陈某丁要求用移民集资款向其支付工程款50万元。陈某丁收到该50万元后将其挪用供个人使用。2013年7月9日,陈某丁归还该50万元给陈某甲。

5.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丁要求被告人陈某甲挪用移民集资款给其个人使用,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移民集资款200万元挪用给陈某丁使用,陈某丁将该200万元用于投资**合作社生产所需。2013年3月30日,陈某丁归还该200万元。

6.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丙要求被告人陈某甲挪用移民集资款为其“拉存款”,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移民集资款200万元挪用给陈某丙“拉存款”使用。2013年9月1日,陈某丙归还该200万元。

7.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戊要求被告人陈某甲提出挪用移民集资款给其个人使用,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移民集资款50万元挪用给陈某戊使用。2014年1月19日,陈某戊归还陈某甲5万元。2014年3月31日,陈某戊将余下45万元和其他集资款35万元归还陈某甲。

8.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乙要求被告人陈某甲挪用移民集资款为其“拉存款”。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移民集资款200万元挪用给陈某乙“拉存款”使用。2014年10月2日,陈某乙归还该200万元。

9.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丙要求被告人陈某甲挪用移民集资款为其“拉存款”,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移民集资款200万元挪用给陈某丙“拉存款”使用。2014年10月2日,陈某丙将该200万元资金和其他集资款156万元归还给陈某甲。

10.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戊要求被告人陈某甲挪用移民集资款为其个人使用,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移民集资款70万元挪用给陈某戊使用。2015年2月17日,陈某戊将该70万元和其他集资款85万元归还给陈某甲。

11.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戊要求被告人陈某甲挪用移民集资款为其偿还做服装生意的银行贷款,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移民集资款100万元挪用给陈某戊使用。2017年1月16日,陈某戊归还该100万元给陈某甲。

12.截止2016年11月14日,陈某乙利用职务之便还挪用了移民集资款至少79万元,2017年2月15日陈某乙将79万元归还给陈某甲。

13.2016年11月10日和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擅自将移民集资款10万元和25万元挪用给被告人陈某丁使用,2017年2月1日和2月14日,陈某丁分别归还陈某甲10万元和54.5万元。所以从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还挪用了移民集资款至少29.5万元给陈某丁个人使用,且时间超三个月以上。

14.被告人陈某甲在任管理移民集资专款期间,擅自挪用专款资金归本人使用,截止2017年8、9月份,陈某甲个人还尚共欠882923.87元移民集资专款,现陈某甲已全部归还。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8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丙于2018年8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丁于2018年9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戊于2018年10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乐清市山老区移民工作实施办法、农房集聚建设工程代建协议、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农房集聚建设工程代建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代建合同、内部承包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一期工程收支情况、银行回单、移民工作会议记录、历年移民资金账目、移民筹资名单、开户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开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凭证、村双委名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民开支发票、清算账单、现金缴款单、领款收据、算账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己、陈某子、陈某丑、陈某寅、陈某卯、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证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村集体移民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戊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村集体移民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秉旺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方式:135********)、陈某乙(联系方式:137********)、陈某丙(联系方式:137********)、陈某丁(联系方式:135********)、陈某戊(联系方式:135********)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拾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伍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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