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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3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捕前住上海市闵行区**弄**号**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捕前住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捕前住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捕前住上海市**路**弄**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父子为了获得高额报酬,应被告人周某某的要求将二人办理的十张一类银行卡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并设置统一密码后由被告人周某某拍照发给周某某的上线“小陈陈”(情况不详)。被告人周某某负责传达取款指令,并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监视伪装后存、取涉案款物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父子。从2020年2月25日至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利用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父子提供的银行账户非法转移赃款共计85000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冯某某被网络诈骗52000元中的15000元、被害人某某某被网络诈骗9200元中的58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网络诈骗的1359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德

检察官助理:张小鸽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均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银行卡全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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