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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镇**路。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路。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丁在丰顺县**镇**村**陈某丁家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随后陈某甲打电话叫其胞弟陈某乙来到现场,两人与陈某丁再次引发肢体冲突,双方用拳头击打对方,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随后陈某丁的儿子陈某丙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引发肢体冲突,陈某丙手持木棍殴打陈某乙左手,导致陈某乙左手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丁、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陈某丙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清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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