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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己,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及同案人陈某庚(已判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位于雷州市白沙镇小西村高亭坡、属于雷州市白沙镇小西村集体所有的3.8亩林地的林木出卖给李某某,后收取李某某“砍树款”6000元人民币,并答应帮李某某出具砍伐证明。随后,李某某雇佣工人将该3.8亩桉树砍完,并将桉树运走。经雷州市林业局林业技术总站对小西村被砍伐的林木面积及林木蓄积进行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为广州1号,面积为3.8亩、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25.19立方米,出材为17.63立方米。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伐林木价格为8637元。

于2019年4月18日,在雷州市白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陈某庚等人赔偿雷州市白沙镇邦塘村委会小西村村民小组共计人民币9000元,取得该村集体谅解。

于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主动投案,并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邦塘大西、小西俩村土地划分协议书、林权证、和解协议书、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一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及同案人陈某庚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伙同陈某庚等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起诉书副本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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