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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4********,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散工,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7********,汉族,小学文化,散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由被告人陈某甲现场指认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多次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各处盗剪固定电话通信电缆,销赃后共同分赃款。其中:

1、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原**报社路口处,盗剪走规格为HYA200×2×0.4的固定电话通信电缆50米,价值938元。

2、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市场附近,盗剪走规格为HYA100×2×0.4的固定电话通信电缆50米,价值469元。

3、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原**支队旁停车场附近,盗剪走规格为HYA400×2×0.4的固定电话通信电缆55米,价值2063元。

4、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去到梧州市万秀区上三云路通往下三云路斜坡处,盗剪走规格为HYA200×2×0.4的固定电话通信电缆40米,价值750元。

5、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去到梧州市万秀区**木材厂附近,盗剪走规格为HYA200×2×0.4的固定电话通信电缆250米,价值4690元。次日,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再次去到同一地点,盗剪走规格为HYA100×2×0.4的固定电话通信电缆150米,价值1407元。

6、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去到梧州市万秀区江口方向扶典分界组处,盗剪走规格为HYA100×2×0.4的固定电话通信电缆90米,价值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德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现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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