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翁某某、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2时44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陈某丁、黄某某(均另案处理)、陈某戊四人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广场**楼**酒吧喝酒后欲返家时,在入口处与被告人章某某、翁某某及李某某等四人因身体发生碰撞而引发口角纠纷,双方均有人称要叫人到场殴斗。被告人陈某甲遂让同案人黄某某纠集尚在酒吧内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林某某到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见被害人李某某在拨打电话即以为其在纠集人员(所拨号码为110),遂上前殴打李某某致其倒地。李某某起身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继续追打李某某,途中被告人陈某乙随手操起扫把追打李某某。时被告人章某某、翁某某见被告人陈某甲殴打李某某遂将其拉开,并殴打被告人陈某甲致其鼻子受伤。被告人林某某赶到现场见陈某甲被打遂上前参与殴斗至被劝停。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陈某丙等人在酒吧门外汇聚,并在过道处再次殴打翁某某、章某某,其中被告人陈某乙、林某某捡石头欲殴打对方,但被酒吧工作人员及同案人制止。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翁某某、陈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150元。
同日,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翁某某、章某某等人传唤至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社区一工作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某、翁某某、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黄某某、陈某丁、陈某戊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某、翁某某、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章某某、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伙同同案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章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翁某某、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自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319444****)、章某某(联系电话:1508013****)、翁某某(联系电话:188050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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