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陈某乙、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系同案犯,合并处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查办理,故我院 2020年2月26日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害人赵某甲急需资金周转,经穆某某介绍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10万元,扣除保证金、介绍费等实际放款83000元,双方约定赵某甲以名下凯迪拉克ATS1小轿车(价值172000元)做抵押并安装GPS。后赵某甲按期还款10期34380元。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经商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赵某甲私自挪动抵押车辆的GPS,以此认定其违约,要求偿还本息及违约金共计13万元,赵某甲无力偿还,陈某甲假意同意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抵押车辆,折抵13万元的债务后退还给赵某甲6万元、已偿还的34000和10000元保证金。车辆过户后陈某甲以赵某甲违约为由拒不履行约定,仅支付了其48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诈骗即遂7538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乙、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信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业务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车辆查询结果,宁价认字[2020]1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死亡证明,出院证、户籍信息、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3.证人穆某某、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垒高债务,后谎称购买抵押车辆冲抵债务,诱骗被害人处分财物,三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刑,判处被告人陈某乙、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莹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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