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
以上三被告人均于2019年10月16日因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捕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于2020年3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共谋诈骗后,在成都市温江区盛林巷79号门口内路边摆摊,由陈某甲选址、望风,由陈某乙、陈某丙冒充僧人并以助人消灾解难需要将被害人随身财物带回寺庙开光为由,共同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足金项链1条、足金手镯1个和足金戒指1枚。经鉴定,上述黄金饰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064元。
破案后,上述黄金饰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丙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均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前科材料、谅解书、收条复印件各1份,光盘1张。
3.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佛像、红纸条、项链、手镯、手串、照片、红布、腰带、吊坠等,建议依法予以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