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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道**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陈某甲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购毒人员郭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毒品,陈某甲随后邀约被告人张某某一同参与贩卖毒品。被告人陈某乙明知陈某甲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帮其购买一包净重0.29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和两颗净重0.19克的红色片剂状可疑物,陈某甲允诺卖出后给予陈某乙好处费。次日凌晨,张某某骑车载陈某甲一同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小区,张某某在楼下等候,陈某甲独自到**单元**号房间内将上述可疑物贩卖给郭某某,郭某某随即向陈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180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房间内桌上提取了上述可疑物、从陈某甲和张某某处提取扣押其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各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陈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10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在重庆市巴南区通合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人员从陈某乙处提取扣押其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晶体状可疑物、红色片剂状可疑物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作案现场、提取、扣押、称量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方式1820308****)、张某某(联系方式1322033****)、陈某乙(1852358****)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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