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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诸城市******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1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办事处****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隋某某,男,199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诸城市******号,住诸城市****单元**室,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诸城市******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8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隋某某、董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1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为索要欠款,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隋某某、董某甲驾车到诸城市****茶楼处,强行将齐某某拖入车内,后将齐某某带至****店等地拘禁,直至9月23日3时许。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隋某某、董某甲对齐某某进行殴打,致齐某某受伤。经鉴定,齐某某头面部损伤致左面部软组织伤,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3、证人泮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隋某某、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隋某某、董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隋某某、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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