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曾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经商量,决定驾船出海捕鱼。二人驾驶一艘无船名号玻璃钢机动船从霞山区特呈岛的港口出海,陈某甲事先在渔船上装备电鱼装置,沿着船行驶路线将电拖网投放进海底,然后通过电拖网发电在海域拖拉,一共捕获1.7斤左右的杂鱼。
二人准备再次下网进行捕捞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霞山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当场查获水产品1.723斤,电拖网1张,无船名号玻璃钢机动船1艘。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承担恢复海洋渔业资源的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称量笔录;
3照片辨认材料;
4广东省渔政总队霞山大队移交的证据材料;
5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
7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禁渔区内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归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动承担恢复海洋生态的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陈某甲:1859400****,陈某乙:1820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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