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镇**街**巷**号,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门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楼**室,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门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镇**村,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门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8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海拉尔地区售卖柴油、汽油。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购进柴油、汽油,运至陈巴尔虎旗**镇砖厂附近,存储于事先准备好的地下油罐内。利用改装的厢式货车(车内有改装油罐、加油机)倒运至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号**店门前,为散客加油。
由于加油车辆的增多,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指使被告人陈某乙购买蒙E*****号小型箱货汽车改装成加油车,指使被告人薛某某租赁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号的门市房,将销售汽油地点转移至该门市继续售卖汽油直至被查获。
被告人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分别按照被告人陈某甲指挥,负责账目处理、加油、收款、运输等售卖油品的相关事务。
被告人陈某甲等六人售卖油品收入共计人民币556,607.00元。
2019年7月3日至7月22日,被告人陈某乙、薛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乙、陈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账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营业资质复印件、业务回单;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等19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薛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笔录光盘、指认现场视频、通话详单光盘、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未经许可经营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成品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六人的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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