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庄**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庄**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庄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庄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某甲、潘某某、于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30日至2019 11月13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10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庄**河、**树**河大量盗采河道非法采矿,其中陈某甲负责策划,组织安排,联系收货方;陈某乙负责提供铲车,外围放哨;于某甲负责开铲车非法开采。2019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潘某某、于某乙加入并负责放哨。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豫自然资矿鉴【2019】90号鉴定文书显示,陈某甲、陈某乙、于某甲等人非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6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某甲、潘某某、于某乙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某甲、于某乙、潘某某非法采矿,经鉴定,造成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68700元,情节严重,以上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11月13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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