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64********,汉族,文盲,经商,户籍地晋江市**镇**村**四里**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晋江市**镇**村**四里**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晋江市**路**号。2018年8月2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分别在晋江市**镇**村**一里**号**二里**号,雇佣被告人陈某乙、李某某等人擅自生产、包装假冒“旺旺”注册商标的碎冰冰果味饮料和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棒棒糖。2019年5月13日,晋江市公安局查获上述窝点,当场抓获正在打包装箱的被告人陈某乙、李某某,并扣押到假冒“旺旺”注册商标的碎冰冰果味饮料1080箱、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棒棒糖50箱和封口机一台。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上述侵权商品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68033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侵权商品所检项目结果均合格。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仙石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扣的假冒“旺旺”注册商标的碎冰冰果味饮料1080箱、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棒棒糖50箱及封口机等工具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投案报备表、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颜某甲、颜某乙、尤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乙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家荣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共贰份;

5.光盘十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