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鸡佬”,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同案人陈某己(在逃)在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shou8”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因与同在该酒吧隔壁卡座的被害人郑某甲喝酒交谈时意见不合而感到气愤,遂提议殴打被害人郑某甲。同日3时多,当被害人郑某甲与其朋友郑某乙等人走出酒吧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同案人陈某己立即尾随被害人郑某甲至附近金煌KTV楼下门口处,共同殴打被害人郑某甲致其受伤。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持啤酒瓶砸打被害人郑某甲头部、膝部、背部等处,被告人陈某丙与同案人陈某己则对被害人郑某甲身体进行拳打脚踢。最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该酒吧保安抓住并控制,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接报后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带回金园派出所审查。
2019年8月16日,厦门铁路公安处厦门北车站公安派出所在厦门北站候车室将被告人陈某丙抓获并移交至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审查。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郑某乙、林某甲、林某乙、吴某某、张某某、陈某庚的证言和辨认;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鉴定意见;
6.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辨认;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借故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恒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8页,光盘6张。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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