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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3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先后6次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公庙附近的一块空地开设“番摊”赌场,赌注10元至200元不等。陈某甲是庄家,陈某乙负责在现场望风,每场赌博后陈某甲支付陈某乙50元至100元不等的辛苦费。

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公庙附近的一块空地查获一个以“翻摊”赌博方式进行聚众赌博的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及参赌人员陈某丁、易某甲、陈某戊、易某乙、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等人(上述参赌人员另案处理),并查获赌具摊棍一条、茶杯一个、红色纽扣状摊子210粒、现金赌资895元。其中,陈某丙于2020年4月13日在现场负责推摊子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刚标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陈某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案卷共三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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