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驿城区**乡**村委**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驿城区**村委**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与喻某某(已判决)商量,由陈某甲找漂亮的女业务员以向各个单位领导推销饮水机和教育挂图为由,取得对方的联系方式或微信,通过聊天、约对方吃饭,开房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将事先准备好的录音录像设备打开,拍摄发生性关系的视频,进而拿着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截图要挟对方进行敲诈,逐渐形成了以陈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陈某甲多次纠集喻某某、陈某乙、李某甲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陈某甲为了实现其违法犯罪目的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向信阳市潢川县**局李某乙推销挂图、饮水机,李某甲冒用假名“李梦瑶”加了李某乙的微信,与李某乙聊天培养感情。2017年6、7月份,陈某甲指使李某甲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把李某乙约出去谈生意,并让李某乙开好房间,陈某甲又指使陈某乙开车将李某甲送到宾馆,李某甲在宾馆使用偷拍设备将其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的视频进行偷录。后陈某甲、喻某某、陈某乙以曝光该视频、并向李某乙发送了其与李某甲在宾馆的照片为由敲诈李某乙索9万元钱未遂。
2、2017年4月份一天下午,李某甲冒用“梦瑶”的身份去信阳市潢川县**医院办公室推销饮水机,当时李某甲取得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石某某的手机号,然后通过手机号加了石某某的微信,后来有一天的晚上陈某甲通过微信以李某甲的身份约石某某在潢川县的一个小区见面,陈某乙和陈某甲开车将李某甲提前送到位置之后,李某甲坐上石某某的黑色越野车之后,由于天黑录像设备录不到影像,李某甲引诱石某某去宾馆开房,后李某甲再约石某某时,石某某发现其阴谋不再理李某甲。
3、2017年,陈某甲在与刘某某结婚前,利用各种借口从刘某某处借款40万元,后于2018年1月24日与刘某某办理了结婚证,并于2018年1月25日就之前的40万元欠款给刘某某出具了一份合计40万元的字据。然而陈某甲并未与刘某某一起生活,而是与其他人同居,因刘某某后来一直向陈某甲要钱,为了不让刘某某再向自己要钱,陈某甲就安排陈某乙冒充黑社会吓唬刘某某,后陈某乙匿名给刘某某打电话,说知道刘某某与陈某甲是夫妻,手里有刘某某与陈某乙在一起的裸照,陈某甲欠他们的钱,要求刘某某替陈某甲还钱,并给刘某某发送了刘某某与陈某甲在一起的裸照进行要挟,最终导致陈某甲欠刘某某的40万元,刘某某既不敢起诉陈某甲,也不敢报案。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9年3月27日,侦查机关扣押的陈某甲银行卡中,有9张非陈某甲本人的银行卡,后经侦查,除了其中三张银行卡(尾号为9197的邮政储蓄卡、尾号为9189的邮政储蓄卡、尾号为0921的工商银行卡)的开户人系陈某甲的父亲、母亲和儿子外,另外六张银行卡(尾号为4272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4916、1277的工商银行卡、尾号为1125、7485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9108的兴业银行卡)的开户人均不是陈某甲的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银行卡;
2.书证有户籍证明,举报材料,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证明,微信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入所体检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银行卡开户信息及开户以来交易明细,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字据,结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浦发银行卡互联汇出单等;
3.证人王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同案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要钱财,其中陈某甲、陈某乙犯罪金额数额特别巨大,李某甲犯罪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银行卡19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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