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4人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未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双山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7日被毕节市大方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乙,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叶某某同朋友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文阁乡政府门口花园对面的“新绿谷购物中心”百货超市流动烧烤车处吃烧烤喝酒,被害人江某甲、江某乙与其朋友骑摩托车路过该花园侧边街道上,陈某甲认为江某甲等人说话大声并辱骂自己,便找江某甲理论,叶某某、陈某乙一人拿着一个塑料凳与周某某一起跟过去。陈某甲先用手推江某甲,随后双方发生矛盾冲突导致抓打,陈某甲、周某某、叶某某、陈某乙便持木棒、塑料凳子将江某甲打伤,江某某劝架过程中也被打伤。后陈某乙持刀欲继续殴打江某甲,被周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等人拉住。经法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甲、江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住院病历、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甲、江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叶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叶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余敏

检察官助理 王  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