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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栋**房,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房,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振文镇上文某甲37号102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村**号**楼,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房,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绰号:东莞仔,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街**号**楼,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文某乙、郭某某、梁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及朱某甲、宁某某等人受凌某某的邀请至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402-404号鹅公村饭店吃饭并商谈工程事项,席间陈某甲、陈某丙、朱某甲、宁某某因之前双方在广州市花都区长兴纸厂拆迁工程项目纠纷问题起争执,未果。饭后,双方共二十余人陆续来到鹅公村饭店停车场,陈某甲等人拦住朱某甲等人不让离开,让朱某甲给其等一个交代,朱某甲称自己无法做主,打电话叫来花都长兴纸厂项目参与人高某甲前来协商。23时10分许,高某甲带了另三人高某乙、李某甲、夏某某一起到达鹅公村饭店停车场,双方继续协商,期间双方有推搡行为。23时24分许,双方冲突激化,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梁某甲、文某乙、郭某某、许某某(在逃)、陈某丁(在逃)等人持螺纹钢条、铁锹、不锈钢广告牌对朱某甲一方的人员进行殴打,致高某甲、李某甲、高某乙受伤。经法医学伤情鉴定,高某甲、李某甲、高某乙三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锹、钢条等物证;

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联合体股东受让协议书、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宁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文某乙、郭某某、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文某乙、郭某某、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文某乙、郭某某、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惠兰

                                 2020年6月23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文某乙、郭某某、梁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8张。

3.依法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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