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鸡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外号“龟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犯强奸罪,2011年9月20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纪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陈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陈某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谢某甲(在逃)经事先通谋,共同向被告人陈某丁租用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村**街**巷**号的旧屋作为赌博场所,经双方商定,每月固定租金为人民币300元,当赌场经营时每天再支付租金人民币25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甲、谢某甲以上述旧屋作为场地,提供扑克牌为赌具,组织、招引违法人员芮某某、谢某乙(均已行政处罚)、“阿某甲”、“阿某乙”、“老某某”、“大某”、“文某某”(均身份未明)等人到该处以“杀公猪”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谢某甲以每天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报酬,雇佣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在该赌场负责抽水、派牌、望风等工作。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谢某甲以上述方式抽水获利共约人民币9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分得人民币约3万元。被告人陈某丁则非法获得租金共计人民币2900元。
2020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与同案人谢某甲在上述场所再次组织违法人员赌博时,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机场派出所查获。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同时缴获赌资人民币3690元,扑克牌631副、“抽水桶”1只,同案人谢某甲及违法人员则逃跑。
2020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丁经机场派出所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圆桶1个、扑克牌631副、赌资人民币3690元、手机6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材料、搜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
3.证人芮某某、谢某乙的证言和辨认;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陈某丁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相关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陈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丁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场地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陈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陈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纪某甲、陈某丁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1张,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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