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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62********,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富源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现居于家中。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5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曲靖市富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释放。现居于家中。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8********,彝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现居于家中。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70********,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现居于家中。

被告人陈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75********,彝族,半文盲,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富源县**镇**村委会**生态园的工作人员发现吕某甲、敖**、吕某乙在生态园内鱼塘边钓鱼,遂将此事告知陈某甲之子陈某乙,后陈某甲、朱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赶赴鱼塘边,对吕某甲、敖云重、吕某乙实施殴打,打完后将上述三人带至**餐厅,要求上述三人交50000元罚款后连同吕某乙的车辆一起放行。当日13时许,吕某甲、敖某某、吕某乙三人联系家属到达**处理罚款事宜,双方协商后,陈某甲同意三家家属每家交10000元共30000元罚款,吕某甲、敖某某、吕某乙三人及其家属提出三天后再将30000元款项送交陈某甲。当日16时许,三被害人及家属离开山庄,后觉得罚款过高而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7月7日,陈某甲、朱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

2.2019年4月,被告人朱某甲在陈某甲开办的富源县***开发有限公司农地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疑似白腹锦鸡(雄性)2只。同年5月,又在**开发有限公司农地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疑似白腹锦鸡(雌性)1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非法猎捕的三只野生动物的属种均为鸡形目稚科属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2020年4月28日,朱某甲经富源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朱某乙、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五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且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五人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

另外,被告人朱某甲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朱某甲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英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等5人现均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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