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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6人聚众斗殴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2018年8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喊名“**”,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喊名“***”,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徐某甲、陈某丁、陈某戊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陈某戊系邻居,其房屋中间隔有一块空地,双方因土地的归属问题一直有矛盾。2015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戊和陈某甲约好谈土地的问题,陈某甲三父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壬)先是邀集了陈某己(妻弟)、徐某乙、危某某(外甥)两夫妻等亲戚前来助阵说此土地之事,陈某戊一方(陈某戊、徐某甲、陈某丙一家人)则邀请了在家的亲戚陈某庚、陈某丁、陈某辛、严某某等亲戚来助阵说此土地问题。后双方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执、谩骂。后被告人陈某丙带数名“小伢仔”持直刀及钢管到陈某甲位于马路边的铁门处砍砸。期间,中间人徐某丙做双方工作,希望双方坐下来谈,不要打架,但是工作没有做通。徐某丙离开后,双方谩骂升级,被告人陈某甲一方叫了数名年轻“小伢仂”赶来,并从**镇**桥乡下拿了数把长约两至三米长的鱼叉往陈某戊方冲,陈某戊、陈某丙、徐某甲、陈某丁以及陈某丙喊来助阵的数名年轻“小伢仔”分别手持竹竿、铁棍(空心、一米左右长)、钢管、砍柴刀、铁锹、菜刀、直刀(钢管与刀焊接而成,长约1.5米)等工具与陈某甲方持械在马路边对打,双方均有人受伤,其中陈某戊方的陈某丁被鱼叉刺伤左臂,右手被对方弄脱臼,陈某甲方有个年轻的“小伢仔”被徐某甲用菜刀砍到头部位置。当天傍晚,这名头部受伤的“小伢仔”被陈某壬带到余江县人民医院治疗,陈某甲当晚支付了6000元钱现金给这名头部受伤的“小伢仔”。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纠偏多名年轻“小伢仔”驾驶三辆小轿车并携带鱼叉、直刀来到**镇**村**组,当着众人的面,陈某甲伙同多名年轻“小伢仔”公然使用鱼叉、直刀等工具将陈某戊家的门窗及门窗玻璃砸坏,造成门窗等物品损坏,随后乘车逃离现场。经东乡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某戊家被损坏的门窗及门窗玻璃价值人民币共计17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辨认等笔录;5.物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陈某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陈某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徐某甲、陈某丁、陈某戊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左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丁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左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戊有期徒刑一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现被羁押于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拾册(内含证人名单)移送。

3同步录音录像共8盘。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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