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6********,汉族,大学文化,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56********,汉族,初中文化,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6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因借贷纠纷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孙某某85万元及利息,并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陈某甲位于辽源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被告人陈某甲为保全个人资产,逃避偿还债务,与被告人陈某乙恶意串通,在陈某乙未实际支付该涉案房屋购房款的情况下,利用事先制造的虚假的房屋买卖交易流水,虚构交易事实,捏造房屋买卖民事法律关系,并由被告人陈某乙于2017年6月5日以捏造的事实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宪忠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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