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 4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游戏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谎称可以免费赠送游戏皮肤和游戏道具。曹某甲在用其父亲曹某乙手机玩**游戏时看到该虚假广告后信以为真,随后与陈某甲添加微信、QQ好友。在添加好友后,被告人陈某甲让陈某乙通过微信和被害人聊天,骗得被害人微信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欲将被害人微信内钱款转出,在发现无法转之后,又谎称自己的钱在经过游戏平台刷玛莎拉蒂皮肤时被转入到被害人的微信,需要被害人将钱款返还后,才能为其送玛莎拉蒂皮肤。被告人陈某乙让曹某甲通过其父亲曹某乙的微信转出7100元。被告人陈某甲在收到该笔钱款后分给被告人陈某乙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证言;3.被害人曹某乙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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