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当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思旺镇上邓村大二屯49号,现住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因赌博被藤县公安机关抓获要交赎金为由的虚假事实,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骗取了陈某丙的人民币15000元;同月11日至22日,陈某甲又虚构以帮助陈某丙处理其网络赌博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事情等虚假事实,骗取了陈某丙的人民币共19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和指认照片;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占为己有,陈某甲诈骗数额巨大,陈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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