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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6月3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29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因病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29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下午4时许,吸毒人员易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向其求购约0.3克左右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和1粒甲基安非他明片(俗称“麻古”),被告人陈某甲用卫生纸将透明袋内装有上述毒品后,在香格里拉附近进行了交易,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收到易某某转来300元款项后随即离开。

2.2019年8月26日凌晨许,吸毒人员易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被告人陈某乙,向其求购三分约0.4克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和1粒甲基安非他明片(俗称“麻古”),约价值300元的毒品,因易某某只有现金100元,将微信语音通话手机交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用卫生纸将透明袋内装有上述毒品包好后,由被告人陈某乙将毒品拿到后在自家的屋里与易某某进行了交易,被告人陈某乙将微信所收易某某的款项100元转给了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过程和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法院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甲基安非他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平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中,手机号:1517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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