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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赌博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

被告人陈某乙(别名**),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经预谋后,为抽头营利,由陈某甲提供场地,联系孙某某(另行处理)负责抽取庄风;陈某乙负责望风,联系张某某(另行处理)负责打扫卫生,在苏州市吴江区**镇大润发超市东侧三楼“**”饭店聚集他人以“硬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

2021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再次根据上述分工,在上述地点,聚集毛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10人以“硬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20070元(其中人民币78770元已收缴)。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牌九牌1副(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群

检察官助理  王婧娴

2021年3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均取保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分别为:1516252****(陈某甲)、1396255****(陈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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