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区**镇**店员工宿舍。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7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因收受他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于2019年6月28日至7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收受多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两人从中抽取利润。其中,陈某甲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接受赌博人员陈某戊、陈某己、陈某丙、陈某庚、曾某某平等人的赌资后,将部分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上家陈某乙投注,再由陈某乙胜向其上家投注参与赌博。经查,陈某乙和陈某甲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的赌资金额如下:
一、2019年4月初至2019年6月底,陈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受陈某戊等5人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9998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25日,陈某甲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受陈某戊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往来赌资共计人民币146050元。
2、2019年6月1日至6月16日,陈某甲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受陈某己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往来赌资共计人民币23500元。
3、2019年4月4日至6月23日,陈某甲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受陈某丙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往来赌资共计人民币17113元。
4、2019年6月9日至6月15日,陈某甲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受陈某庚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往来赌资共计人民币10100元。
5、2019年5月23日至6月25日,陈某甲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受曾某某平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往来赌资共计人民币3225元。
二、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陈某甲接受上述人员的投注后,部分向陈某乙投注,二人的往来赌资共计人民币139035元。
2019年6月26日,陈某甲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将陈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为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及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燕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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