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走私废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塑料厂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5日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塑料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19日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6月1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出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塑料厂(以下简称**塑料厂),被告人陈某乙系该厂员工,负责该厂的废塑料业务。

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塑料厂没有《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境外采购的废塑料及代理韩某某(另案处理)进口的废塑料以包税包证的方式委托佛山市**经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经贸公司)通关。**经贸公司冒用上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向海关伪报废塑料实际收货人,将固体废物走私进境。后**塑料厂将进口的废塑料出售或交付给韩某某。经统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走私废塑料31柜,合计629.889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共计629.889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丽娜

检察官助理:刘  璇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11册、光盘9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