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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遗弃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小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将陈某乙于当日出生的女儿(双侧胫骨粗隆发育异常)遗弃在天门市岳口镇潭湖工业园****旁一公路边。2019年7月15日19时许,过路群众发现该女婴并报警时,其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女婴符合饥饿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陈某甲已获得被害人母亲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天门市公安局岳口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阳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遗弃刚出生的婴儿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秋云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住天门市**镇**村,联系电话:1802741****。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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