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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重大责任事故和行贿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增城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8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为在房屋征收时得到更多的征收补偿款,经商量策划,由陈某甲提供屋地,由陈某乙疏通城管关系和出资违规建设,共同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下坊大街九巷9号的房屋进行违规加建楼层。同年10月24日13时许,上述房屋在违规加建第三、第四层的过程中发生坍塌,导致现场包工头陈某丙(符合被重物作用于头面部、胸腹部、腰背部、四肢致窒息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以及施工人员陈某丁(符合因重物压迫头面部、胸背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欧阳某甲(符合被重物砸压、泥沙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CHU THI MO(越南人,中文译名周氏梅,因钝物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龚某某(轻伤二级)和欧阳某乙(轻微伤)受伤的后果。

同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学前路一民宅内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乙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南香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iphone6手机、移动Sim卡、电脑主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10.24”抢建房屋坍塌事件调查报告》、《广州市增城区10.24抢建房屋坍塌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死亡赔偿协议等书证;

3.证人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龚某某、欧阳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死因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二、行贿罪

(一)2017年6月至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为其朋友陈某戊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新村东二街13号的房屋实施违建和规避查处,请托时任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局永宁中队协管员关某某提供帮助,事后向其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6999.99元。

(二)201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乙为其朋友陈某己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下坊大街8号的房屋实施违建和规避查处,请托时任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局永宁中队协管员关某某帮助,事后二次向其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9999.98元。

(三)201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乙为了日后获得关某某对其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承接违章建筑的关照,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贿送现金人民币17000元。

(四)2017年底至201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为其朋友骆某某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东三街14号的房屋实施违建和规避查处,请托时任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局永宁中队协管员关某某帮助,事后向其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8000元。

(五)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乙为其朋友陈某甲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下坊大街9巷9号的房屋实施违建和规避查处,请托增城区城市管理局永宁中队协管员萧某某帮助,事后向其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2000元。

(六)2018年7月至9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为其朋友陈某庚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旧村下坊一巷2号的房屋实施违建和规避查处,请托增城区城市管理局永宁中队协管员萧某某帮助,事后向其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6000元。

(七)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为其朋友陈某丙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水围丁路6号的房屋实施违建和规避查处,请托增城区城市管理局永宁中队协管员萧某某帮助,事后向其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戊、陈某己、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和指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在建设房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3.43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实施违法建设和规避查处,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一人触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乙对行贿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冠丞

2019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缴获的灰色iphone6手机1台、移动Sim卡1张、“百盛”黑色电脑主机1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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