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执检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1********,汉族,**有限公司老板,初中文化,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0月25日陈某甲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7日再次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被害人**亲属**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2月27日,本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以被告人陈某甲传唤不到案为由,不予受理。被告人陈某甲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18年7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开设**有限公司,在没有营业执照和任何资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菏泽市牡丹区**路与**路交叉口北侧路东的**服装厂,租赁了一间房屋作为该公司生产车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核实被告人陈某乙有无电工资质的情况下,让陈某乙安装该生产车间电路,被告人陈某乙在没有电工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安装印刷机器电路。在调试期间有工人反应机器具有漏电现象,未引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足够重视,并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地线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由被害人李某某对机器进行调试,致被害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30日15时许,调试印刷机器时触电身亡。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电击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陈某甲户籍证**有限公司;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菏泽市牡丹区重庆路**路**路东学尸体检验报告书4、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5、上海华碧检测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7、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管,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属缓刑期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某某
代理检察员李某某
2018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乙取保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
3、案卷材料和证据。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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