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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8〕2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9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淘宝网认识一名叫丁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丁某某仿造**保健产品的包装,自行调配生产了一批假冒伪劣的“**奶昔系列产品”,让陈某甲代理销售。陈某甲尝试了丁某某寄来的样品后,同意帮丁某某代理销售。2015年11月份起,陈某甲开始从丁某某处进货。丁某某通过物流将产品邮寄到湛江,陈某甲租用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作为仓库存放**产品。陈某甲使用其父亲和妻子的身份证分别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小淘淘无极限”、“无限极正品场”、“njshdhhvv”等三家淘宝,将伪劣**产品通过淘宝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2017年11月1日晚,公安机关对陈某甲、陈某丙的住处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了“**”品牌的奶昔、蛋白粉、纤维素片、细腰片、茶饮、佐力片、黄片、蛋白酵素、维康宝、钙片、葡萄籽等产品一批,经**(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检验,均为伪劣产品。根据淘宝网店销售记录显示,陈某甲经营的三家淘宝店铺销售伪劣的**产品累计销售金额为10813013元。

2016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堂妹)得知陈某甲在淘宝上销售“**奶昔”生意非常红火,也开始向陈某甲拿货进行销售。陈某乙和其弟弟陈某丁(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合伙在淘宝网上注册“**927”、“小小瘦瘦身”、“美美瘦喝”、“陈某丁”四家淘宝店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伪劣**系列产品销售。根据淘宝网店销售记录,陈某乙和陈某丁经营的四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累计金额5749134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司产品检验报告、淘宝和支付宝交易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淘宝网店销售伪劣“**”产品,其中陈某甲销售金额累计10813013元,陈某乙销售金额累计51793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2018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陈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据目录三份。

4.支付宝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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