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0********,汉族,中专文化,**集团退休职工,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9********,汉族,初中文化,南京**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号**室。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向马某某(已判决)销售 “万爱可胶囊”、“男根宝”、“虎哥王”“角燕G蛋白伟哥片”等口服保健品(发货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2015年10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从马某某处查获上述保健品130粒。经鉴定,“虎哥王”、“角燕G蛋白伟哥片”均检出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万爱可胶囊”、“男根宝”均检出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经过、短信聊天截图、发货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杜某甲、马某某、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共同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298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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