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经检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4********,汉族,文盲,菊**食杂店经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街**食杂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福清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福清市**院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号楼**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福清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间,同案人陈某丙(已起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福建省福清市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以投资食品饮料生意、承包京东方食堂项目等为由,以每月支付1.5%至4%的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经营食品饮料生意、承包京东方食堂项目、偿还到期本息等。同时,同案人陈某丙以上述理由让其亲属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向他人吸收资金,被告人陈某甲在福清市**街道**街实验小学附近“菊**食杂店”内,以陈某丙投资食品饮料生意、承包京东方食堂项目等为由,以每月支付1.5%至2%的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陈某丙使用、偿还到期本息等。被告人陈某乙以同样方式向同事吸收资金,并协助其母亲即被告人陈某甲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发放利息。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单独或者共同向被害人郑某乙、郭某某、何某丙、余某某、龚某某、吴某丙、郑某丙、何某丁、许某某、吴某丁、黄某某、程某某、邓某甲、魏某甲、魏某乙、李某甲、陈某丁、邓某乙、杨某某、李某乙、陈某戊、林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43.4万元(币种,下同),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还部分被害人560万余元,造成损失6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吸收资金共计1132.4万元,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还部分被害人552.52万余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21日在福清市**街道**街“菊香便利店”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6月21日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郭某某、何某丙、余某某、龚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
5.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单独或结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头宣传介绍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243.4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132.4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均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同案人陈某丙、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传兵
代理检察员: 陈 琳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8册906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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