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1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4********,汉族,高中文化,渔民,住福建省宁德市**镇**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福建省宁德市**镇**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41968********,汉族,文盲,渔民,住福建省宁德市**镇**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在明知系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驾驶无证钢质渔船从福鼎市出发前往苍南县台山海域,利用国家禁止的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当日10时许,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无证钢质渔船1艘,地笼网若干,绞缆机1台以及虾姑11公斤、章鱼2公斤。经鉴定,该船只使用的地笼网系定置串联倒须网,被列为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
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在明知系禁渔期的情况下,仍然在台山海域利用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的供述;
4、鉴定意见:网具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58*******)、陈某甲(联系电话180********)、陈某丙(联系电话180********)现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其他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