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在出发去钓鱼的时候,陈某甲提议将渔网带起顺便网鱼,于是两人来到石柳乡正洞坪村与联合乡龙池村之间的郁江,到达后发现钓鱼的饵料未带,两人决定用渔网网鱼,通过将渔网拉开铺到郁江里,然后一起进入河水中将河里鱼往网的方向赶,网到鱼后就取出,当天通过上述方式网了三次后两人在现场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称量捕获的渔获物84尾,重2.37千克。另查明在2020年5月15日两人通过上述方式在同样的位置网鱼,并将捕获的渔获物用于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彭水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在郁江使用密眼网捕捞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危害性的说明,彭水县水利局证明及禁渔区名录,宣传图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3.证人任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该共同犯罪中两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承认指控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检察官助理 扈源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1852370****)、陈某乙(1501528****)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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